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》解读(十九)

发表时间:2018-06-11     来源:     字体:[] [] []     [打印]  [关闭]

  测评项目:Ⅰ-3 经济民生建设
  指标名称:Ⅱ-10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  
  测评内容:Ⅲ-20 市政公用设施 
  测评标准:1)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,万人拥有公共汽(电)车数量≥6台; 2)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和道路面积率均逐年提高,主次干道、商业街、街巷路面硬化,装灯率100%,亮灯率≥96%,排水设施完善; 3)街道的人行道、非机动车道连续、平整、无损坏和被违规占用现象,行人过街、机非分离、人车分离等安全设施配置完整; 4)文化、商业、医疗、学校等公共建筑及设施,新建居住建筑及居住区设有轮椅通道、扶手、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,车站、政务大厅、医院设有无障碍卫生间,管理和使用情况良好; 5)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,定期监测、检测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。
  测评方法:1)5)网上申报 2)网上申报、实地考察 3)4)实地考察
  测评内容:Ⅲ-21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
  测评标准:1)维护公民合法权益,建立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协调机制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制; 2)做好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妇女权益保护工作。
  测评方法:网上申报

 

责任编辑:李瑞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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