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》解读(二十九)

发表时间:2018-06-12     来源:     字体:[] [] []     [打印]  [关闭]

  测评项目:Ⅰ-4 社会环境建设 
  指标名称:Ⅱ-16 社会公共秩序  
  测评内容:Ⅲ-34 公共场所秩序 
  测评标准:1)城市街巷和公共场所依法规范管理,公共秩序良好,无违章停车、占道经营、小广告乱张贴现象; 2)城市无烟草广告,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有明显禁烟标识,无烟区没有吸烟现象; 3)影剧院、图书馆、纪念馆、博物馆、会场、赛场、景区、公园、广场、主要街道、机场、车站、码头等场所文明有序,无争吵谩骂、乱扔杂物、随地吐痰、损坏花木等不文明行为。
  测评方法:实地考察
  测评内容:Ⅲ-35 公共交通秩序 
  测评标准:1)开展文明交通行动,车辆、行人各行其道,无闯红灯、乱穿马路现象,乘客排队候车(船)或依次上下车(船); 2)建成区万车死亡率达到国家畅通工程评价标准
  测评方法:1)网上申报、实地考察 2)网上申报

 

责任编辑:李瑞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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