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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之下,该不该赚取黑心钱?

发表时间:2022-04-22     来源:蒙自市委宣传部     字体:[] [] []     [打印]  [关闭]

  近日,看到一则这样的消息,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,上海静安警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相关线索,破获一起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。

  经查,4月10日以来,犯罪嫌疑人高某(男,42岁)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,大量囤积青菜、鸡蛋、鸡、鸭等食品,并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,累计销售175余万元,非法获利150余万元。

  看到这样的消息,是不是傻眼了?成本25万,高价倒卖到175万,利润率高达600%!真的是触目惊心,令人发指,影响极坏,性质特别恶劣!

  无独有偶,4月18日,还是上海,一位赵姓的跑腿小哥帮封控隔离的居民朱女士代购六桶泡面、20个鸡蛋,报价说代买费是570元,这位小哥还要加价330元的跑腿费,需要支付共计900元的费用才能拿到赵某代购的物品。

  疫情就像一面镜子,关键时刻见人心!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,病毒肆虐,物资供应相对紧张,政府在千方百计保供保链,全国兄弟省市都在倾力驰援物资,积极发挥“一方有难,八方支援”同心同德、众志成城的抗疫精神,成千上万的医护人员、公安干警、党员干部群众、抗疫志愿者……不知疲倦,顾不上家人,冒着生命危险逆行而上,奔赴一线抗疫,释放出无限文明向善的正能量,而个别不法商家和个人却借着疫情囤积货物,哄抬物价,趁火打劫,牟取暴利,面对疫情这面镜子,不照不知道,一照吓一跳,这些商家和个人真的是心太凶,心太黑,不仅扰乱市场,祸乱人心,添乱防疫,触犯法律。

  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。这种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哄抬物价,而是涉嫌非法经营罪,要承担的是刑事责任,因为这是在疫情期间囤积倒卖行为,这些食品物资都是属于疫情防控急需的民生物品。

  目前,高某和赵某因为恶意加价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,涉嫌非法经营罪,已经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。

 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司法部、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明确,在疫情防控期间,经营者的哄抬物价行为,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,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对于这种罔顾良知和发疫情财的不法商家,就应该快查快办,从严处理,决不手软。让不法分子无洞可钻,无处遁形,这是对社会一次强有力的警示与震慑。赚黑心钱,发国难财,终要付出沉重的代价。

  警方正告:疫情期间,以下30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,警方始终“零容忍”。

  一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、超市、菜市场、酒店等公共场所,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,佩戴口罩的;

  二、出入小区、超市、菜市场、酒店等有关场所,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,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;

  三、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,拒不配合封控管理,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,擅自外出聚集的;

  四、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,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;

  五、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,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;

  六、健康码为黄码、红码的人员,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;

  七、隐瞒病情,瞒报行程信息,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,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;

  八、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;

  九、具有发热、干咳、乏力、嗅觉、味觉减退、鼻塞、流涕、咽痛、结膜炎、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,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,经劝阻无效的;

  十、集中隔离结束后,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,经劝阻无效的;

  十一、疫情防控期间,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、当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;

  十二、疫情防控期间,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、餐饮、娱乐等聚集活动,经劝阻无效的;

  十三、伪造、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,使用他人健康码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、轨迹,骗取有关人员信任,出行、出访、进入公共场所,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;

  十四、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;

  十五、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,经劝阻无效的;

  十六、疫情期间囤积、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的;

  十七、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、护目镜、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;

  十八、在疫情防控期间,假借研制、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,骗取公私财物,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,数额较大的;

  十九、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,制造、传播谣言,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,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;

  二十、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,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,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;

  二十一、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、病原携带者、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、资料的;

  二十二、疫情防控期间,故意伤害医务人员,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,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、吐口水等行为,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;

  二十三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,擅自接诊发热病人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  二十四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,乱扔口罩、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,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,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、器材、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的;

  二十五、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,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;

  二十六、检测机构未经检验、检测,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,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,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;

  二十七、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,危害公共安全的;

  二十八、从事实验、包藏、携带、运输传染病菌种、毒种的人员,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造成传染病菌种、毒种扩散,后果严重的;

  二十九、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,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、蒙混或者其他手段,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、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,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异物,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;

  三十、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出境物,逃避检疫或者对禁止进出境物失去有效控制,致其逃逸、扩散的。(邱兴)

   

   

  责任编辑:白雪

中共蒙自市委宣传部主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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